美国移民法例简介

美国于一九九○年通过新移民法案(IMMACT 90)将原先的六种移民签证优先分类,划分为以下两大类:

亲属移民 ( FAMILY-BASED IMMIGRANTS )
就业移民 ( EMPLOYMENT-BASED IMMIGRANTS )

为了公平分配各类移民签证给不同国家/地区的申请者,美国移民及归化局(以下简称为“I.N.S.”)不但对每一个国家实施最高配额限制,亦对不同的申请类别实施各类配额制度。

亲属担保移民 ( FAMILY-BASED IMMIGRANTS )

(一)不受配额限制类:
  1. 直系亲属:
    美籍公民的配偶,或已去世美籍公民的配偶;
    美籍公民二十一岁以下未婚子女;
    二十一岁以上美籍公民的父母

  2. 回返美国居民:
    曾在美国居住过的美国永久居民,离开美国临时居留海外一年或以上,重返美国居住
(二)受配额限制类:
  1. 第一优先:美籍公民二十一岁以上之未婚子女(每年23,400个
  2. 第二优先: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及二十一岁以下之未婚子女 (每年87,934个)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美国永久居民的二十一岁以上之未婚子女 (每年26,266个
  3. 第三优先:美藉公民之已婚子女(每年23,400个
  4. 第四优先:二十一岁以上美籍公民之兄弟姐妹(每年65,000个

就业移民 ( EMPLOYMENT-BASED IMMIGRANTS )

美国地大物博,经济发达,各行各业都蓬勃发展,对拥有专业才能或有卓越成就的人士需求极多。所以美国于1990年对“就业移民”的法例作出重大修改,将每年配额由54,000个增至140,000个

( 一 ) 第一优先E1(优先工作者):

在科学、文艺、教育、商业或体育方面有“卓越成就”的人士,例如杰出的教授或研究员,某些大型跨国公司的高层行政人员或管理人员,占总配额的28.6%

( 二 ) 第二优先E2(专业人士):

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,或在艺术、科学、商业方面有“特别出色”成就的人,例如拥有学士学位以上的专业人员、拥有学士学位并有五年相关专业经验的专业人员、在艺术、科学或商业等方面能力超过一般水平的人,占总配额的28.6%,另加当年E1未用之配额

( 三 ) 第三优先E3(专业雇员):

熟练工人、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和其他工人。熟练工人必须能胜任要求至少两年工作经验的岗位;拥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必须至少是大学学士学位专业协会的成员;其他工人必须能填补要求少于两年培训/经验的岗位空缺,占总配额的28.6%,另加当年E1E2未用之配额

( 四 ) 第三优先E4(特别移民):

某些掌管宗教事务人士、美国政府外派雇员(美国政府在驻扎地聘用的当地外籍雇员除外)及国际性组织的人士,此类别须由美国政府国务院甄选,占总配额7.1%

( 五 ) 第三优先E5(投资人士):

即创造就业者,一般被称作“企业投资移民”,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美国某个企业,金额多少视乎该地区的发达程度而定,创造最少10个就业机会给美国当地的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(投资者本人和家属除外),占总配额7.1%

根据美国移民法案(IMMACT 90)第121章(a)节所订定, 美国每年签发企业投资移民签证总额最高不超过 10,000 个,投资者若以“企业投资移民”身份申请签证,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  1. 在美国投资开办一个新的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成的企业,重组其结构,使之成为一个全新的企业。(该企业容许股份制)
  2. 创造10个全职职位给当地公民或永久居民;
  3. 担任企业的管理或决策工作,可遥控或授权其它人代执行
  4. 投资美金一百万元(USD1,000,000)于美国任何地区;或投资美金五十万元(USD500,000)于美国“目标地区”「TARGET AREA」或乡镇地区。(投资者及家属在美国的定居地不受任何限制)
根据美国移民法例关于「投资者」的定义,投资者必须能够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。不容许任何第三者例如银行/公司/机构/私人对投资者作出有关投资风险或利润的担保或保证。

自从美国对就业移民的法例作出修改后,世界各地有特殊才能并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人士,例如:科学家、画家、音乐家、体育家等,或是专业的电脑工程师、程序员、电子工程师及机械工程师等有更多机会可申请移民往美国定居,发挥个人之所长。

以上各移民签证中,第一、第四及第五类优先不需要美国劳工部(DOL)发出劳工纸(LABOR CERTIFICATION)就可以申请移民签证,但第一优先必须提供未来雇主的聘请意向书(Job Offer);而第二及第三优先除了很特别的情况外,都必须先申请劳工纸,待获得劳工纸后才可以办理就业移民;根据最新发表的就业移民签证排期表显示,中国地区除了第三优先需要轮候时间外,其它就业移民都可以即时办理。



非移民签证 ( NON-IMMIGRANT CLASSIFICATIONS )

除了移民美国须要申请签证外,因其它理由需要进入美国,例如从事商业、探亲、旅游、留学等都必须申请签证,不同类别的签证如下:

1. B–1 短期商务签证
2. B–2 旅游签证
3. F–1 留学签证
4. F–2 留学签证持有者的家属签证
5. H 短期工作签证
6. H–4 短期工作签证持有者的家属签证
7. I 媒体代表签证
8. J–1 交流学者签证
9. J–2 交流学者签证持有者的家属签证
10. K–1 美籍公民未婚夫/妻签证 (90天内到美国完婚,在美国转换身份)
11. K–3 美国居民配偶留美的非移民签证(先到美国居住,再在美国转换移民身份)
12. K–4 二十一岁以下子女留美的非移民签证(先到美国居住,再在美国转换移民身份)
13. L–1 跨国公司经理签证
14. L–2 跨国公司经理签证的家属签证
15. M–1 留学签证(针对职业学校和非学术性的学习机构学生)
16. M–2 M–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签证
17. O、P、Q  表演家或文化交流者签证

注:媒体代表和其他媒体工作者可申请I、B、H和O、P、L和Q类签证;表演家、其他表演人员可申请B、H、L、O、P和Q类签证。签证类别的选择,须根据申请人的身份、在该项媒体工作或表演中的分工来决定。

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,很多时都有一个错误的想法,认为只要拿到签证,到美国住上一段时间,甚至「逾期居留」做黑市居民,期望美国政府会以人道理由接纳其为永久居留身份,这是绝对错误的。事实上,有部分签证例如L-1L-2的持有人,可在签证期限届满之前申请转换身份为永久居民,但必须要有充分理由及提供充足的资料和证明,才有机会获得批准转换身份。美国移民法例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大幅修改,这次法例修改对留美学生及申请学生签证者有极大的影响,新移民法例对逾期居留的学生及在留学期间违反学生身份条例者,作出相当严厉的惩罚。新法例规定,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之后逾期居留美国超过六个月者,在往后的三年内不得进入美国;而逾期居留超过一年者,更在往后的十年内不准入境。这项条例修改对所有非移民包括留学生、游客、探亲及商务考察者一视同仁。目前很多逾期居留美国的人期待美国会特赦他们,这真的十分渺茫。



什么情况下移民局可能拒绝发出签证

若申请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例,移民局都可能不接受任何类别的移民申请或发出移民签证:

  1. 在政治或经济上危害国家安全者,例如:间谍、特务、恐怖份子等;
  2. 贩毒者(指从事/参与任何毒品交易、活动的人士);
  3. 贩卖军火、违禁品者;
  4. 精神/神智不健全者;
  5. 患有高度传染病者(如艾滋病)或严重残疾者;
  6. 吸毒者;
  7. 犯有道德违反罪者(例如:贪污、诈骗或偷窃等);注:在允许情况下,可申请豁免
  8. 积犯者(犯有两次或以上相同罪行并被判罪人士)。注:在允许情况下,可申请豁免

根据美国移民法例,若申请人或家属因健康原因或刑事记录而不获移民签证部通过,可以申请在I.N.S.「移民法庭」举行一个“听证会”上诉。若该法庭的判决证明申请人不会构成对美国的道德、治安或福利等的不良影响或伤害,申请人则可得到申请通过而获得移民签证。(加拿大的法例与上述类同)  

上述资料是根据美国的近况、近期统计资料及现行法例所编写,只可作为参考用途,所有资料及法例以美国移民局的最新公布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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